在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和预防犯罪,建设和维护西部地区法制环境的历史使命。西部地区的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思路“以改革开路,因地制宜,打击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行使职权”。西部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维护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惩治腐败,注重打击基础建设行业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严格保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和国有资源;加强法律监督;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西部地区的刑事司法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各种刑事司法关系,正确处理刑事司法与藏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以确保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一、刑事司法环境的概念及构成
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而且,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
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与时间,即刑事法律规范对地域和时间上的效力。
1、刑事法律规范对地域上的效力。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也从刑事司法管辖权上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
(2)“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2、刑事法律规范对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及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制定颁布后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法生效时间大体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从刑法批准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在刑法颁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于何时丧失法律效力。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法机关宣布刑法废止的时间;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刑法在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藏民族风俗习惯对刑事审判人员影响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规范都需要由司法人员来实施,司法人员所受的文化熏陶决定了他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思想内容。在藏民族地区,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这里,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藏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藏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1、对犯罪观的影响
在藏民族地区,由于受到藏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司法人员形成了具有藏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藏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特征,相应地,对于那些悖于当地藏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当地藏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当其他民族公民侵犯本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当本民族公民侵犯本其他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2、对刑罚观的影响
刑罚观是关于刑罚设置与运用的思想观念,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它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对具体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而,在藏民族地区,基于刑事司法人员判断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藏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藏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藏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藏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
三、藏民族风俗习惯对刑事司法环境的作用
在藏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下,在实践的刑事司法中,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抚慰特定地区的藏民族。在刑事司法中,由于藏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一方面,它使特定藏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得到满足,从而更有利于其保持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这样,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进一步促使民族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定藏民族地区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为藏民族地区以及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条件。
2、有利于刑事裁判迅速被特定藏民族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参考特定藏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作出的刑事裁判,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心理特征,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裁判包含了多种文化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藏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藏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断改良,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
3、增强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刑事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刑事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藏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中既考虑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藏民族的风俗习惯,可以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
(二)消极作用
1、导致刑事司法的地区不均衡性。
从藏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特点可见,与其他区域相比较,这些区域的司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使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这将导致两方面的负作用:(1)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统一性是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特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促使刑事法律规范精神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藏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藏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从而使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应地,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这使刑事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2)阻碍藏民族地区公民形成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因为,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在藏民族地区,由于藏民族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这一方面的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就难于得出准确的结论,也难以保障他不实施自以为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2、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在藏民族区域,特定藏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充分重视,这一现状也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的内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意味,它将使各民族之间产生藏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的影响隔阂,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