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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法院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作者:沈雁军  发布时间:2015-08-06 15:10:3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15日囊谦县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14年11月29日囊谦县法院审结了囊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代某某、亚某故意伤害一案,判令被告人代某某亚某负刑事责任,并承担被害人布某某的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126932.60元。

  2015年3月10日受害人布某某向囊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布某某和被执行人亚某系堂兄弟关系,因小事产生矛盾,俩兄弟反目成仇,大打出手,造成被害人布某某重伤,在被告所在的乡村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虽然被告人亚某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执行,但两兄弟及家人为此关系紧张,被执行人亚某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该院执行人员以案结事了为目的,组织执行人员赴囊谦县着晓乡茶哈牧委会,因交通不便,执行人员在茶哈村租借摩托车,冒着风雪赶到被执行人亚某居住的牧场,向被执行人亚某和家人说明来意,详细讲解法律法规、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被执行人亚某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俩兄弟最终握手和好,使这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得到了案结事了,得到了村委会及双方当事人的赞扬。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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