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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作者: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7 09:43:48 打印 字号: | |
  1、下列人员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

  对上述三款以外的人提出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超过法定申诉期限的;(2)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对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的除外;(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经两级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申诉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3、当事人申诉或申诉再审,应在人民法院信访处进行登记,初次申诉的当事人在信访登记后,应按人民法院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2)原一、二审裁判文书;(3)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差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据线索。

  5、申诉或申请再审一般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交下一级法院处理。

  6、当事人的申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申诉听证。

  7、当事人必须遵守信访、申诉程序、不得谩骂、威胁或殴打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扰乱信访工作程序。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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