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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须知
作者: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6 15:21:32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人须知

  1、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3、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4、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线索;5、执行案件因法定事由被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认为中止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期限限制,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6、执行结束后,预收的申请执行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7、执行案件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吃、送礼;8、执行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有请吃、受礼、索要财物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控告,并可以以此为由,申请该执行人员回避。

  二、被执行人须知

  法律义务:1、被执行人应当按时到庭;2、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状况;3、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院将依法采取查封、冻结财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2、不如实申报财产;3、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4、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5、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6、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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