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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25 09:33:11 打印 字号: | |
  一、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合同纠纷案件

2、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包括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案、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国有企业破产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申请承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案等。

  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诉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 干涉婚姻自主案、虐待案、侵占案。

2、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民事判决、调解、裁定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刑事赔偿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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