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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中院首次将涉嫌“拒执罪”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作者:晋仁玫  发布时间:2015-06-23 15:24:08 打印 字号: | |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 “翟某某、李某某作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却迟迟不主动履行,翟某某、李某某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应予履行而拒不履行,无奈我院以翟某某、李某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也是我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首例涉嫌“拒执罪”案件。

  2011年9月30日,翟某某、李某某与布某签订藏獒买卖合同,翟某某、李某某以96万元购买布某二只藏獒,以一处房产作抵押(未办理登记)。布某经多次索要,翟某某、李某某拒付欠款,故诉至本院,判决翟某某、李某某给付布某欠款及利息981324.96元,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3月17日判决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布某藏獒买卖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翟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布某等2014年4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翟某某、李某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翟某某、李某某均拒不到庭,并隐匿行踪,且拒绝交付法院查封财产。经“四查”,认为被执行人翟某某、李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玉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联系法院,请求予以调解,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及迟延履行金105万元,以求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经法院及公安机关多方努力协调,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翟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布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人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致函公安机关撤销该案,至此本案终结执行。

  此次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这起耗时一年多的执行案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提升司法公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来源: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晋仁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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