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案情相对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较为复杂的,则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但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庭审过程还是较为繁琐复杂的,书记员想要做好一份该类案件的庭审笔录,需要一定的方法与技巧。在记录案件的庭审情况时,书记员应当与其案件的具体特征结合起来记录。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的特征,通常被告系多人,甚至有的案件被告涉及多家保险公司,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通常都会有委托代理人,导致此类案件开庭时当事人人数众多,容易混淆。这就需要书记员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将所有出庭的当事人认识清楚,一一对应,方便开庭记录时将每个人的发言对号入座,不至于混淆、出错。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数字较多。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中,诸如医疗费、误工费此类的事项,都涉及较为复杂的数字,多半数字都计算到了小数点后面第二位,上述数字在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都经常涉及,书记员稍不注意,当事人已经陈述完毕了,给庭审记录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针对于此,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就将一些在案件中常用的数字熟记于心,在庭审时,如果没有听清楚,可以示意审判员要求当事人再重复一遍,力求庭审笔录中的数字精确无误。
最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质证阶段是最为重要也是最复杂的环节,涉及医院门诊的票据较多,不方便记录。对于涉及证据较多的案件,在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中提前记好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基本事项,在举证质证阶段,只需如实记录原被告双方的证明方向及对方的质证意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