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涉及面广,种类多,但仅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信访案件包括诉讼信访案件和非诉信访案件。诉讼信访,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非诉信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充分行使完毕或者丧失,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
一、诉讼信访与非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诉讼信访和非诉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就大通法院情况来看,2013年涉诉信访案件1件,非诉信访案件1件; 2014年涉诉信访案件中申请再审案件2件,检察建议2件,申诉4件,非诉信访案件22件;2015年第一季度,检察建议2件,申请再审2件,非诉信访案件8件。从信访案件来源分析,有来信来访,有人大、政法委、市中院及巡视组转办,有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从内容来看,有反映立案难的,有反映执行不力的,有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质疑的,有审理过程中程序存在问题的,有干警言行不严谨的等等。总之,涉诉与非诉信访案件逐年上升,从信访人来信来访、上级及监督部门转办,涉及到立案、刑事、民事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以及干警作风等方面,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诉讼信访与非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引发诉讼和非诉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深刻的社会因素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自身原因
1、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没有诉讼风险意识,诉讼能力较弱。当事人对司法功能预期过高、缺少维权常识,一旦判决达不到自己的预期或执行不能,不知道有司法程序内的维权方式,还有司法程序外的维权途径,不知道不服法院的裁决还可以通过申诉或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等方式救济,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想到的就是信访。
2、许多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外救济途径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事人的生计困难,信访确属于迫于生活困难、无奈之举。如个别当事人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在车祸或其他事故中死亡,所得的赔偿费用不够生活开支,又没有新的生计出路,只好信访。
3、信访人动机不良,投机心理,无理缠访。部分当事人的信访属无理缠访,故意制造事端,既不讲法,也不讲理,胡搅蛮缠,其信访目的是想通过信访施压,假借这种压力达到其不当目的。
4、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心态极端,认死理,只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无理要求,想获取利益,捞到好处。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1、案件处理不公正、质量不高、执行不到位。个别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不公,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矛盾激化。少数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片面追求办案率、结案率,对当事人缺乏耐心,法言法语表达不清,制作法律文书质量差,对当事人正当要求不予理睬,使小事逐渐演变成大事,问题复杂,逐渐发展成信访案件。
2、领导重视不够,初访接待不周、处理不当。有些办案人员不善于或者不愿意对来访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没有耐心倾听来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态度不端正,稍不顺心就火冒三丈,以“愿上哪告就上哪告,愿找谁就找谁”的态度一推了之,结果把本不应该信访的案件“逼上梁山”。
3、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有错不纠。有些案件由于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虽然当事人经过申诉,但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片面顾忌影响,以种种借口不进行纠正,结果激化矛盾。
(三)体制机制上存在缺陷
1、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司法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领导的干涉的国家权力。但是,信访制度的存在却为其他权力对司法独立权的干预提供了“合法化”的空间,将法律裁判的效果从“句号”改为了“省略号”。
2、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一是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在队伍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二是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案件不公。从外部监督来看,监督的部门虽多,可制约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再加上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监督机制不落实。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的薄弱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民不告官不纠”的倾向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3、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出于利益考虑,在盲目承诺包打官司而败诉后,便给出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不合理解释,而且这些不合理解释恰恰迎合当事人的求胜心态和利益需求,于是激发当事人信访闹事。
4、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不健全。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于是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执行不力,引发信访,难以平息。
5、对非正常信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对违法信访行为和以信访为借口缠访缠诉行为的教育和依法打击处理的力度不够。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予严肃处理,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和有力的处罚措施。
三、如何从源头上减少诉讼信访与非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严格落实登记立案制
立案难是不少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之一,因为立案法官基于送达等因素的考虑,在立案环节严格审查起诉、申请材料,无形中提高了立案门槛。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登记立案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拖延立案和难以立案的问题,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申请,必须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给当事人出具收取材料的凭证;同时为了让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明白并接受不立案的原因,要根据提交材料的情况,或一次性补正书面告知,或不属本院管辖释明后退回材料,或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等,要及时给起诉人、申请人明确的答复,并做好记载。这样,可以杜绝因立案产生的信访案件。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在每一个环节上要作好相应的释明工作,立案时要告知立案条件,要告知诉讼风险,使当事人明白不是任何诉求都由法院解决,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赢;审理过程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裁决书中要讲清、讲透官司输赢的道理,使当事人赢的明白,输的清楚,纵然不舒服也能接受;执行过程中也要耐心的告知申请人执行不能的原因。整个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都透明公开,当事人参与其中, 并了然于胸,自然就减少了许多导致信访的疑惑。
(三)切实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从信访案件来看,大部分信访案件因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又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引起的,判决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当逐案做好判后释明工作,做好释明笔录,使当事人赢的清楚,输的明白,纵然仍不服判决,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监督等渠道依法救济,而不是到处上访。判后答疑工作的落实通过审判监督庭逐一核实案件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四)扎实搞好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法院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主要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逐案评查100%。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均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当月结案当月评查,经审监庭评查合格的案件方可归档,经评查不合格的案件分情况处理,小错误交由书记员改正,大错误交由案件承办人改正,并根据案件错误的大小实行月通报,以此督促审判员谨慎办案,防止错误的发生。
2、上级法院季度抽查30%。上级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每季度会组织一次案卷的抽查,抽取当月审结和执结的一部分案件,派专人进行检查,被抽查的案件除了在立案、实体、程序方面进行评查外,还对案件的裁判文书、装订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查,重点抽查当庭宣判和及时清结案件。抽查结束后,上级人民法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通报。下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反馈,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案件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整改,减少失误,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从而达到纠防结合的目的。
3、百万案件大评查,即综合评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0年开展“百万案件评查”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原则,扎实开展各类案件自查和复查工作,并针对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及时进行整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评查工作,把评查案件作为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对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及时整理、归纳、反馈,做到了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措施可行;树立全员参与、全员评查的意识,法官自觉参与案件评查,不断提升审判质量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能把集中评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审判管理与案件评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审判质效大幅提升;在重视制度全面性的基础上,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推动评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在促进审判活动依法、规范、高效运行,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提高法官办案水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依法处理信访案件
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成立信访接待办公室,凡来信来访的涉诉、非诉信访案件,一律由信访室登记立案,分类处理,按照接待—立案—审批—调查—处理(听证)—告知—归档的程序统一进行,严禁信访案件拖延办理和程序空转。
1、接待。主要是信访案件负责人做详细的接待笔录,向信访人询问信访原因、预想得到的处理结果等。在此过程中对信访人身份、职业、经济条件及思想状况进行了解分析,从中找出化解信访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2、登记立案。在接待的基础上,根据信访内容将涉诉信访按“申”字号、“监”号登记立案,非诉信访按“信”字号登记立案,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涉诉的“申”字号、“监”号信访案件由立案庭信访室负责审查,非诉信访案件根据刑事、民事、执行、行政、违纪等内容由相关业务庭人员处理。检察建议按“建”字号立案登记,归于非诉
3、调查。是信访接待工作中的最主要环节。信访负责人按照信访人提供的线索,根据信访案件所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者执行案件,通过调阅案卷、询问承办法官等方式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必要的进行听证。此过程中注重对信访人诉求进行分析,掌握信访人反映信访问题、引发信访因素及未能化解原因;注重对执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查找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程序、实体、执行等环节存在哪些不规范、不合理地方,找准症结,源头治理。
4、处理。待调查清楚后,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办案人员违纪违法的依法处理;其他非诉信访事项解释、答复或进行瑕疵补正;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非诉信访事项,明确告知信访人法院对其信访的事项无管辖权,引导其到相关事权单位办理,其仍缠访、闹访的,法院向其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存在终结情形的信访案件对信访当事人进行信访终结制。在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归纳,对个性问题根据案件事实,找出症结,分析到位;对共性问题根据事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到位;对具体案件、承办庭室、承办人通报到位;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到位。
5、归档。最后将信访案卷整理归档备查,坚决改掉随意堆放信访卷宗、不纳入档案管理的现象。
(六)建立并认真执行院长接待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来访群众反映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来访群众的实际诉求,及时有效化解信访案件,应建立并认真执行院长接待制度。由立案庭统一负责院长接待日的安排、组织、登记、记录及来访人员的预约工作。来访群众首先由信访室接待,但如果不能解决信访问题的,由本周接待院长接待,以避免信访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造成上访,将初次信访案件化解在基层。
(七)、提高法官素质,完善诉讼接待礼仪
每一位法官及其司法辅助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接待。要把每一次接待当事人都作为一次与群众情感交流的机会,和群众零距离接触、零距离沟通,不断增强对当事人的亲和力,消除他们的不信任感,缓解他们的对立情绪,深入分析案情,耐心讲解法律,防止因态度冷漠、言语生硬、作风拖沓,造成当事人的逆反心理,造成工作被动。
总之,要从根源上减少法院涉诉和非诉信访案件,除了全社会共同努力外,法院的制度设计、人员配置、案件流程的管理等各方面要力求科学、合理,尽可能从管理层面上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每个审判员在案件的每个流程节点上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格依法办案,可以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同时,无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还是司法行政人员,在对待每位当事人时作到尽职尽责、谨言慎行,那么,信访案件就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