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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减半预收的必要性
作者:张芝莲  发布时间:2015-06-21 14:33:5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打官司,必须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而法院则收取一定的案件受理费后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当然,不用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除外。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的民事案件存在退一半案件受理费的情况,造成手续繁杂,有些程序重复,还导致一些隐患,很有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进收取诉讼费用的方法。

   一、诉讼费用收取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民诉法的这条规定是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

  收取诉讼费用,其具体收取范围和数额标准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用收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在立案时足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审结方式  确定应当收取的具体数额。具体做法是:

  第一,只要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

  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给原告退付一半案件受理费;第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也不管案件适用的程序,一律给原告退付一半案件受理费;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足额收取后不再退付。

  以大通县法院2012年-2014年为例,共计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23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635件,占所受理民事案件的77.9%,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891件,占所受理民事案件的12.3%。其中2012年-2014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891件中,判决结案387件,仅占普通程序案件的44%。

  另2012年—2014年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为290件,占所受理案件的3%。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去刑事案件、执行案件和仅占3% 的减、缓、免交受理费的案件外,77.9%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中56%的案件存在退一半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导致工作中增加了向财政缴款、又申请退款,退费开票、当事人领款以及财务核对退费情况等许多环节,自然就增加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尤其是收、退费院财务统一集中管理以后,给法庭的当事人造成了不便,法庭又集中起来代退,代退又难以保证该款准确及时的送到当事人手中,又给干警的违纪提供了空间。

  三、简易程序民事案件预收一半诉讼费用的方法

基于以上的原因,工作中一直在探讨如何简化操作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按简易程序预收一半的诉讼费用,如果转入普通程序,要求当事人补交,当事人不愿意怎么办,审判员认为这是立案庭的事,不配合怎么办,所以,一直在纠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该规定为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直接预收一半案件受理费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一)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二)办理了案件受理费减、缓、免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审批手续的内容办理;

  (三)按简易程序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核算后减半收取;

  (四)按普通程序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核算后足额收取;

  (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者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半退付原告;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主审法官裁定的同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四、法律文书中准确表述诉讼费用的收取情况

  1、以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表述为:案件受理费xxx  元,减半收取 xxx 元;

  2、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者当事人撤诉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 xxx元,减半收取xxx 元,一半xxx 元退付原告;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结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 xxx 元,预交 xxx 元,补交 xxx 元。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直接预收一半的诉讼费用,关键在登记立案时尽可能准确把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节点,以减少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数量。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即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即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直接预收一半,既不违反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登记立案、案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样做无疑为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包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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